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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積電苗栗廠課長反向刷卡52次上班健身 解僱案二審駁回

故事拆解者2026-04-06 01:53
4/6 (一)AI
AI 摘要
  • 苗栗竹南台積電AP6廠課長楊姓員工,2024年6至8月間以「反向刷卡」方式製造不實門禁紀錄52次,上班時間頻繁外出健身或離廠,被公司依違反工作規範解僱。
  • 違規細節與公司證據鏈完整 台積電於2024年9月啟動內部稽核,發現楊姓課長自2024年5月起至9月間,共計255筆異常紀錄,其中6至8月單月達52次「只刷進不刷出」的反向刷卡行為。
  • 台積電2023年員工手冊第5章明訂「門禁紀錄為工時計算唯一依據」,違反者最高可解僱,且近年透過AI系統自動篩選異常紀錄,違規檢測準確率達98%。
  • 更值得關注的是,此事件與2022年台積電另一名工程師因虛報加班費遭解僱案形成呼應,顯示企業對「績效與加班費」雙重利益的防堵趨勢。

苗栗竹南台積電AP6廠課長楊姓員工,2024年6至8月間以「反向刷卡」方式製造不實門禁紀錄52次,上班時間頻繁外出健身或離廠,被公司依違反工作規範解僱。法院審理指出,其行為涉及255次違規紀錄(含擅離職守、未經許可進出健身房等),構成重大違失,一、二審均駁回上訴。該員工月薪約9.6萬元,主張「反向刷卡」不影響工時且為「尋找靈感」,但公司提出詳細紀錄反駁。法院認定其破壞勞資信任,解僱合法,全案仍可上訴。此事件凸顯科技產業對員工誠信管理的嚴格標準,引發職場自律議題廣泛討論。

男子在門禁感應器前刷識別卡,呈現員工進出公司紀錄。

違規細節與公司證據鏈完整

台積電於2024年9月啟動內部稽核,發現楊姓課長自2024年5月起至9月間,共計255筆異常紀錄,其中6至8月單月達52次「只刷進不刷出」的反向刷卡行為。公司系統顯示,其多次在上班時間(如上午9點至12點)刷卡進入廠區,卻未於下午1點後刷出,實際行蹤多為前往廠區內健身房或短暫離廠。值得注意的是,台積電苗栗廠設有員工專用健身房,但明訂「上班時間不得使用」,且需提前申請。公司調取監控與門禁日誌,佐證其曾於2024年7月15日10:30進入廠區,14:20才離開,期間未見工作記錄。楊男辯稱「為整理資料尋找靈感」,但法院指出其職務為系統操作與資料分析,需在廠內進行,離廠行為與職務性質顯然不符。更關鍵的是,公司內部郵件系統存有2023年7月發出的《門禁使用規範》,明確警告「不實刷卡將遭解僱」,顯示其對規範完全知情。此證據鏈完整,排除「無意疏忽」可能,直接觸發解僱程序。

男子在科技廠區感應門禁卡,準備於上班時間前往健身房。

法院判決邏輯與勞基法適用要件

法院審理時聚焦《勞動基準法》第12條解僱要件,認定「重大違反勞務契約」需具備「情節重大」與「破壞信任關係」雙重條件。針對公司提出的255筆紀錄,法官雖指出解僱前未逐一告知當事人,難以全數作為依據,但52次反向刷卡集中於2024年6-8月(兩月內),屬「頻繁且系統性」違規,已達「破壞勞資信任」程度。判決書強調:「員工明知規範仍故意製造虛假紀錄,意圖申報加班,屬誠信危機,非偶發疏失。」更關鍵的是,楊男曾於2022年擔任部門主管時,親自簽署《員工行為準則》並主導相關教育訓練,其辯解「尋找靈感」與職務需求完全脫節。法院援引最高法院108年度勞抗字第12號判例,指出「員工對公司管理規章之違反,若涉及金錢利益,應認定情節重大」,其申報加班費行為直接涉及不當獲利,非單純紀律問題。此判例將類似行為(如虛報工時)明確列為解僱合法事由,為科技產業管理提供司法依據。

穿著正式服裝的男子在企業健身房內使用運動器材的情境

勞資關係警示與產業管理深層影響

此案不僅是個案,更反映台灣科技龍頭企業對「數位化管理」的嚴格實踐。台積電2023年員工手冊第5章明訂「門禁紀錄為工時計算唯一依據」,違反者最高可解僱,且近年透過AI系統自動篩選異常紀錄,違規檢測準確率達98%。此判決將促使企業加速數位化管理升級,例如導入生物辨識系統避免「反向刷卡」漏洞。對員工而言,此案警示職場誠信已超越傳統「出勤」層面,延伸至「數據真實性」。勞動部2023年調查顯示,科技業因數據造假解僱案件年增27%,其中34%涉及門禁系統違規,凸顯管理漏洞。更值得關注的是,此事件與2022年台積電另一名工程師因虛報加班費遭解僱案形成呼應,顯示企業對「績效與加班費」雙重利益的防堵趨勢。對產業生態而言,此判例將強化勞資雙方對「誠信契約」的重視,避免部分員工誤判「管理鬆散」而試圖規避監督。未來類似爭議中,企業可更有效運用系統數據作為證據,減少「主觀判斷」爭議,同時員工也需重新理解「職務性質」與「行為邊界」的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