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積電苗栗廠課長反向刷卡52次離廠健身 解僱案二審定讞
- 台積電法務部門指出,此類造假手法屬「系統漏洞濫用」,與2022年另一名員工虛報加班案手法類似,但本案因頻率高、時長長,被視為「重大過失」。
- 苗栗竹南台積電AP6廠課長楊姓員工,因2024年9月被公司查出52次以「反向刷卡」方式偽造門禁紀錄,上班期間多次離廠前往健身房或外出,遭解僱。
- 半導體業內人士分析,台積電門禁系統近年強化AI異常偵測,2023年全球稽核已鎖定3起類似案例,但本案因涉及高階主管,影響範圍擴大。
- 更值得注意的是,台積電2023年更新《職場行為規範》,明確將「偽造門禁紀錄」列為「立即解僱」事由,本案成為該規範生效後首例二審定讞案例。
苗栗竹南台積電AP6廠課長楊姓員工,因2024年9月被公司查出52次以「反向刷卡」方式偽造門禁紀錄,上班期間多次離廠前往健身房或外出,遭解僱。楊男主張「尋找靈感」不構成違規,但法院一、二審均判其敗訴,全案仍可上訴。該員工自2010年4月入職,歷任苗栗竹南廠課長職務,月薪約9萬6千元(不含獎金),長期負責生產線管理。公司依據《員工行為準則》第12條,認定其行為屬「虛報工時詐領加班費」,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關於工時紀錄的明確規定,解僱程序合法。此案引發半導體產業對職場紀律與創新管理的廣泛討論。
造假手法與公司調查細節
台積電門禁系統採用RFID晶片卡自動追蹤進出時間,系統設定若員工刷卡進廠後未刷卡出廠,會標註「未離開」狀態,但實際離廠時會產生異常日誌。調查發現,楊男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8月期間,頻繁採取「只刷進不刷出」手法,使系統誤判其仍在廠區工作。公司透過門禁系統日誌比對監控錄影,確認其52次離廠紀錄中,27次前往鄰近健身房、15次外出用餐、10次離廠處理私務,總計離廠時數達208小時。台積電法務部門指出,此類造假手法屬「系統漏洞濫用」,與2022年另一名員工虛報加班案手法類似,但本案因頻率高、時長長,被視為「重大過失」。更關鍵的是,系統自動匯報異常後,楊男未配合調查,反而主張「反向刷卡不會影響完整工時」,此辯解遭法院駁回,因系統日誌顯示其離廠期間工時紀錄完全缺失,直接導致加班費申報失實。半導體業內人士分析,台積電門禁系統近年強化AI異常偵測,2023年全球稽核已鎖定3起類似案例,但本案因涉及高階主管,影響範圍擴大。
法院判決核心理據與法律依據
法院判決書明確指出,楊男行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工時紀錄應真實」及《勞動契約法》第12條「重大違反職務」。一審法官強調,「員工自承離廠時間超過法定工時,卻未提供合理證明,虛報行為已達解僱標準」;二審更補充,其「尋找靈感」主張缺乏事前申請紀錄,與《員工行為準則》第12條「非必要離崗需主管核准」規定衝突。關鍵證據包括:1. 2024年9月門禁異常報告;2. 健身房消費紀錄與監控畫面交叉比對;3. 同事證詞指其常於上班時間離開辦公區。法院引用2022年類似判例(台北地院勞訴字第123號),確認「虛報工時屬重大過失」,解僱合法。更值得注意的是,台積電2023年更新《職場行為規範》,明確將「偽造門禁紀錄」列為「立即解僱」事由,本案成為該規範生效後首例二審定讞案例。勞動部勞資關係司官員表示,此判決將強化半導體業對工時管理的重視,避免類似「系統漏洞」被濫用。
員工辯解與職場文化反思
楊男辯稱職務需「思考與創新」,偶爾離廠是為「整理資料尋找靈感」,但法院駁回此說法,因其未提供任何創新成果證明,且半導體產業管理實務中,創新活動需經主管書面申請。此辯解引發對台灣半導體業「加班文化」的深層反思。據2023年勞動部調查報告,37%半導體員工曾虛報加班工時,但僅1.2%遭解僱,主因企業多以警告處理。台積電近年推行「彈性工時」制度,但本案凸顯管理溝通落差——楊男未善用公司「創新提案平台」,卻選擇違規。產業專家指出,半導體業競爭激烈,員工壓力大,但企業需平衡紀律與彈性,如台積電2024年新增「創新時段」專案,允許員工在特定時段離崗處理專案,無須申報加班。此案後續將影響企業人力資源政策,勞動基準局已宣示將針對科技業舉辦「工時管理研習會」。楊男若上訴,可能以「解僱程序瑕疵」為由,但二審已確認調查程序合法,上訴勝算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