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健身教練婚外情五載 以違憲擋箭牌遭判賠40萬
- 台中地院近日駁回余姓健身教練以「配偶權違憲」為辯護的訴訟,認定其與許姓人妻婚外情長達五年,嚴重侵害呂姓丈夫配偶權,判令賠償40萬元。
- 法院駁回違憲辯護 侵害配偶權判賠40萬 本案關鍵在於被告律師主張「配偶權未經憲法保障,屬違憲」,但台中地院嚴格援引司法實務判例駁回。
- 法院指出,被告辯稱配偶權違憲屬無效,因《民法》第195條明確保障配偶權,憲法法庭釋字791號亦確認其合憲性,全案可上訴。
- 當時部分學者主張配偶權應限於「婚姻關係存續」,但憲法法庭釋字791號明確指出,配偶權係基於婚姻制度所生,受憲法保障,非屬「違憲」。
台中地院近日駁回余姓健身教練以「配偶權違憲」為辯護的訴訟,認定其與許姓人妻婚外情長達五年,嚴重侵害呂姓丈夫配偶權,判令賠償40萬元。案情顯示,呂男與妻子結婚多年育有未成年子女,2025年10月起追查妻子行蹤,11月8日在台中市東區「簡愛」汽車旅館當場攔下兩人。被告余男坦承交往五年且多次發生性行為,導致呂男精神受創,憤而提告索賠200萬元。法院指出,被告辯稱配偶權違憲屬無效,因《民法》第195條明確保障配偶權,憲法法庭釋字791號亦確認其合憲性,全案可上訴。
法院駁回違憲辯護 侵害配偶權判賠40萬
本案關鍵在於被告律師主張「配偶權未經憲法保障,屬違憲」,但台中地院嚴格援引司法實務判例駁回。根據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234號判例,配偶權屬人格權延伸,受《民法》第195條及憲法第22條保障,非屬違憲。法官在判決書明確指出,被告長期隱瞞關係,利用職業便利(健身教練常接觸客戶)持續侵害呂男家庭完整,其行為已超越道德層面,構成法律上的不法侵害。更關鍵的是,2021年憲法法庭釋字791號已確認「配偶權」為憲法保障範圍,被告辯詞顯屬誤解法理。法院強調,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第三人婚外情,即構成對配偶權的直接侵權,需負損害賠償責任。判決金額考量呂男精神痛苦程度、被告收入狀況及婚外情長度,最終訂定40萬元,遠低於原告索賠的200萬元,體現司法衡平原則。
情侶幽會證據確鑿 情緒衝擊引訴訟
呂男的追查過程揭露婚外情細節。2025年10月起,他透過手機定位與旅館消費紀錄,鎖定妻子與余男頻繁出入「簡愛」汽車旅館。11月8日當天,呂男在旅館外設伏,當場攔下兩人對質。余男承認「交往五年,2020年起每週至少兩次幽會,包含2025年10月18日及11月8日兩次」,並坦承發生性行為。此證詞與旅館監控、手機通聯紀錄形成完整證據鏈。呂男在庭上陳述,妻子離家後常深夜不歸,女兒詢問「媽媽去哪」時,精神陷入崩潰,更因擔心子女成長受影響而產生創傷後壓力症狀。法官採信其證詞,認定「家庭關係遭系統性破壞」,符合《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損害」的賠償要件。值得注意的是,類似案件中,2023年台北地院判決一例婚外情案,被告因長期隱瞞關係判賠80萬元,本案金額較低,反映法院考量被告收入(健身教練月薪約6萬)及原告未提精神治療證明等因素。
法律爭議點剖析 婚外情賠償實務關鍵
本案凸顯「配偶權」在台灣司法實務中的實質保障。被告辯稱「配偶權違憲」,實為誤讀2017年《民法》親屬編修訂爭議。當時部分學者主張配偶權應限於「婚姻關係存續」,但憲法法庭釋字791號明確指出,配偶權係基於婚姻制度所生,受憲法保障,非屬「違憲」。法院強調,若允許以「違憲」為由逃避責任,將導致婚姻制度崩解。此外,司法實務中,婚外情賠償金額常受三要素影響:1. 婚外情持續時間(本案五年屬長期);2. 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本案有子女);3. 被告經濟能力(本案被告收入中等)。2024年司法院統計,類似案件平均賠償金約30-50萬元,本案40萬元屬中位數。更關鍵的是,法院指出「精神損害」需具體證明,如診斷書或心理諮商紀錄,本案原告未提,故未支持更高額賠償。此判決呼應近年司法趨勢,強化對婚姻制度的保護,避免婚外情成為「合法化」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