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板傑仕堡弊案開庭 前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沈默應訊
- 經過長期調查,檢方於2025年1月偵查終結,認定吳東進、盧麒堯、林偉傑及張良梓等四人,涉嫌違反《保險法》特別背信等罪名,依法提起公訴,並對吳東進具體求刑5年。
- 前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涉嫌在「新板傑仕堡」開發案中違反背信罪,遭檢方求處有期徒刑5年,案件於2026年3月6日在新北地方法院首度開庭審理。
- 這起延宕年餘的金融弊案,源於吳東進在2019年主持董事會時,未迴避與家族企業的關係人交易,導致新光人壽損失近億元。
- 董事會未迴避利益衝突 新壽埋單近億裝潢費 2019年間,新光人壽董事會討論將B棟2樓健身房空間出租給傑仕堡健身公司時,擔任董事會主席的吳東進並未依法迴避,也未向其他董事說明這是關係人交易。
前新光人壽董事長吳東進涉嫌在「新板傑仕堡」開發案中違反背信罪,遭檢方求處有期徒刑5年,案件於2026年3月6日在新北地方法院首度開庭審理。這起延宕年餘的金融弊案,源於吳東進在2019年主持董事會時,未迴避與家族企業的關係人交易,導致新光人壽損失近億元。今日庭訊現場,吳東進以帽子、口罩遮掩面貌,面對媒體詢問是否認罪等問題,全程保持沈默不語,庭訊歷時約兩小時後結束,法官諭令全案候核辦。
弊案源起地上權開發 家族暗掌健身中心經營權
新光人壽於2016年間以12億元取得新北市板橋區中油油庫口地段地上權,計畫打造「新板傑仕堡全齡生活圈」複合式園區。該開發案分為A、B、C三棟主題建築,涵蓋傑仕堡商旅板橋館、樂齡住宅、醫療藝文保健設施等多元機能,其中B棟2樓原規劃作為健身房使用。檢方調查指出,吳東進在2019年7月透過人頭掛名方式,暗中成立傑仕堡健身公司,表面上由不相關人士擔任負責人,實際上超過九成股權由吳東進家族成員持有,完全掌控經營實權。
這種以人頭掩飾實質控制權的手法,在企業治理中屬於典型的隱匿關係人交易。吳東進身為新光人壽最高決策者,理應在涉及自身利益的交易案中主動迴避,並充分揭露關聯性,讓董事會在資訊透明的前提下做出判斷。然而檢方指控,他在整個過程中不僅未申報利益衝突,更積極主導議案通過,使家族企業得以進駐新光人壽斥資鉅額開發的黃金地段。
董事會未迴避利益衝突 新壽埋單近億裝潢費
2019年間,新光人壽董事會討論將B棟2樓健身房空間出租給傑仕堡健身公司時,擔任董事會主席的吳東進並未依法迴避,也未向其他董事說明這是關係人交易。在資訊不對稱的情況下,董事會通過這項租賃議案,讓吳東進家族企業以不合理條件取得經營權。更嚴重的是,吳東進涉嫌指示新光人壽前不動產管理部副總經理盧麒堯、林偉傑及資深協理張良梓三人,動用公司資源協助健身房裝潢工程。
檢方調查發現,新光人壽前後支付高達9947萬餘元的裝潢費用,這筆鉅款完全由公司埋單,傑仕堡健身公司未負擔任何成本。此外,該健身房在合約之外,還能無償使用有氧教室、游泳池等共用設施,明顯超出租賃範圍。檢方估算,吳東進家族因此獲得不法利益高達9061萬餘元,而新光人壽則蒙受相應損失。這種利用職權圖利特定對象的行為,已構成《保險法》特別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檢方偵辦搜索約談 四嫌遭起訴求刑
新北地檢署接獲檢舉後展開偵辦,對相關場所進行搜索,並傳喚吳東進等人到案說明。初次訊問後,檢方認為吳東進犯罪嫌疑重大,但考量其身份地位及逃亡可能性,諭令1億元交保,這在天價保釋金中亦屬罕見,顯示案情嚴重性。經過長期調查,檢方於2025年1月偵查終結,認定吳東進、盧麒堯、林偉傑及張良梓等四人,涉嫌違反《保險法》特別背信等罪名,依法提起公訴,並對吳東進具體求刑5年。
特別背信罪與一般背信罪不同,其法定刑度更重,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主要針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濫用職權、違反職務義務致生損害的行為。檢方指出,吳東進身為保險業負責人,本應恪盡忠實義務,卻利用職務之便圖利家族,嚴重損害保戶與股東權益,破壞金融市場秩序,因此請求法院從重量刑。其餘三名共犯則被認定為受指示辦事,但仍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首開庭低調應訊 全案進入司法程序
時隔一年多,新北地院今日首度開庭,傳喚吳東進等人出庭應訊。現場媒體守候多時,只見吳東進戴著棒球帽與口罩,將面容遮掩得相當嚴實,在律師陪同下快步進入法院。對於媒體高喊「是否認罪?」「有無話要說?」等提問,他始終低頭不語,未發表任何言論,與昔日意氣風發的保險業大亨形象判若兩人。
庭訊過程不公開,據瞭解主要進行程序性事項,包括確認被告身份、告知權利義務,以及討論後續審理範圍。法官未對被告做出任何裁決,僅諭令全案候核辦,意味法院將重新檢視檢方起訴內容及證據資料,再決定是否進入實質審理階段。法律專家分析,此類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通常審理期程漫長,可能耗時數年才能定讞,期間將經歷多次開庭、證人詰問及證據調查程序。
金融業治理漏洞再現 監理機關嚴陣以待
此案再度暴露金融機構治理的潛在風險。新光人壽作為上市保險公司,理應建立嚴謹的關係人交易審核機制,但吳東進仍能繞過內控系統,主導不利公司的決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對此表達高度關切,強調將督促各保險公司強化董事會獨立性,確保利益衝突案件有完善的申報與審議流程。若法院最終判決有罪,監理機關將依規定對相關人員施以行政處分,可能包括撤銷董事資格、禁止再任保險業負責人等。
此外,本案也引發投資人對新光金控集團內控機制的質疑。股東權益促進團體呼籲,公司應主動檢討治理結構,加強獨立董事功能,避免類似事件重演。新光人壽方面則表示,已配合司法調查,並將持續強化合規管理,但對於是否向吳東進求償,目前尚未有明確態度。法律界人士認為,若刑事判決確定,公司可依《公司法》規定對前負責人提起民事賠償訴訟,追討高達近億元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