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前董座吳東進涉背信近億元 檢方具體求刑五年有期徒刑
- 新光金控與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涉嫌挪用公司資源為個人事業牟利,遭新北地檢署依《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及《保險法》特別背信罪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五年有期徒刑。
- 檢方起訴內容與犯罪事實 根據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吳東進與三名新光人壽前高階主管共四人涉嫌在「傑仕堡有氧園區」營運過程中,長期動用新光人壽的樓面空間、硬體設備與企業資源,協助吳東進個人名下的傑仕堡健身公司經營高級健身會所。
- 金管會官員私下表示,此案若經法院判決確定,相關責任人不僅面臨刑事責任,金管會亦將依《保險法》第149條規定,對其採取撤銷董事或經理人登記、禁止再任金融業負責人等行政處分,甚至可能對新光人壽開罰。
-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非常規交易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而《保險法》第168條之2的特別背信罪,對於保險公司負責人違背職務致公司受損者,更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新光金控與新光人壽前董事長吳東進涉嫌挪用公司資源為個人事業牟利,遭新北地檢署依《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及《保險法》特別背信罪提起公訴,並具體求處五年有期徒刑。本案源於吳東進被控利用職務之便,將新光人壽旗下「板新傑仕堡」樓面與硬體設備挪作己用,為其個人公司「傑仕堡健身」打造豪華健身房,造成新光人壽高達九千九百四十七萬餘元的重大損失。全案於2024年6月經檢調搜索約談後,吳東進以新臺幣一億元交保,2026年3月6日上午新北地方法院首度開庭審理,吳東進親自出庭應訊,面對檢方嚴厲指控。
檢方起訴內容與犯罪事實
根據新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吳東進與三名新光人壽前高階主管共四人涉嫌在「傑仕堡有氧園區」營運過程中,長期動用新光人壽的樓面空間、硬體設備與企業資源,協助吳東進個人名下的傑仕堡健身公司經營高級健身會所。檢方認定,相關資源配置與商業安排明顯不符一般市場交易條件,未經合法程序評估,亦未充分揭露利益衝突,已構成《證券交易法》所規範的非常規交易行為。
涉案人員除吳東進外,尚包括新光人壽不動產管理部兩位前副總經理盧麒堯、林偉傑,以及前資深協理張良梓。檢方偵查發現,這三名高階主管在吳東進指示下,利用職務權限將新光人壽資產無償或低價提供予傑仕堡健身使用,包括將價值不菲的商業樓面無償撥用、動用公司資金採購高級健身器材,甚至將新光人壽的維運人力與管理資源轉移至私人公司營運。這些行為使新光人壽承擔鉅額成本與資源支出,卻未能取得相對應的合理對價或商業利益,經會計師鑑定損失金額高達九千九百四十七萬餘元。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強調,吳東進身為新光金控與新光人壽的最高負責人,本應恪遵忠實義務與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卻長年未妥善區分公司整體利益與個人事業利益,將集團資源視為私人金庫,挪用於自己名下公司營運,形同「以公濟私」。此種行為不僅嚴重違反公司治理基本原則,更破壞金融保險業賴以維繫的最重要信賴基礎,對新光金控與新光人壽的企業形象、股東權益及保戶信心均造成難以估計的負面影響。
傑仕堡有氧園區爭議始末
傑仕堡有氧園區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是新光集團多年來重點開發的複合式生活園區,主打全齡共享生活概念,整合醫療、保全與酒店式管理等多元服務。園區內包含頂級酒店式寓所「新光新板傑仕堡」,並設有健身俱樂部、高級餐廳、美容會館、健康檢查中心與音樂廳等奢華設施,定位為高端客層的垂直生活聚落。
然而,這座標榜創新生活型態的園區,其營運模式卻暗藏重大弊端。檢調單位接獲檢舉後發現,園區內的健身俱樂部雖對外營業,但其實質經營主體為吳東進個人持有的傑仕堡健身公司,而該公司所使用的空間與設備絕大部分均由新光人壽無償提供。檢方調閱相關合約與財務資料後發現,傑仕堡健身公司不僅未支付合理租金,甚至連水電、管理維護等營運成本均由新光人壽吸收,形成極度不公平的利益輸送關係。
更令人質疑的是,吳東進在擔任新光人壽董事長期間,曾親自參與多項與傑仕堡有氧園區相關的重大決策,卻從未在董事會中充分揭露自己與傑仕堡健身公司的利害關係。這種球員兼裁判的行為模式,使得所有交易決策過程充滿瑕疵,完全違背上市公司應有的資訊透明原則。園區內的其他設施如健康檢查中心、美容會館等是否亦涉及類似利益衝突,檢方表示仍持續清查中,不排除擴大偵辦範圍。
法律適用與求刑考量
本案涉及多項金融法規,檢方選擇以《證券交易法》非常規交易罪及《保險法》特別背信罪雙軌起訴,顯示其對本案嚴重性的高度重視。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71條規定,非常規交易罪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而《保險法》第168條之2的特別背信罪,對於保險公司負責人違背職務致公司受損者,更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檢察官在求刑建議書中特別指出,雖然吳東進年近八十歲,且在新光集團經營多年有功,但其犯行性質惡劣,利用董事長高位長期有計畫地挪用公司資源,損害金額鉅大,且至今未見具體彌補損害之行為,因此建請法院判處五年有期徒刑。相較於一般白領犯罪,檢方此次求刑屬於重刑,顯示司法機關對於金融高階主管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已採取更嚴厲的態度。
對於其他三名共犯,檢方雖未具體求刑,但認為其作為專業經理人,理應堅守職業道德與法律界線,卻在吳東進指示下配合執行不法行為,亦應負起相當刑責。不過,檢方也考量三人可能受到上級長官壓力,且在偵查過程中配合調查,因此建請法院依法酌量科刑。法律專家分析,若三人能與新光人壽達成和解或賠償協議,獲得緩刑機會的可能性將大幅提高。
公司治理與金融業信任危機
本案再度引爆台灣金融業公司治理的深層問題。新光金控作為上市金融控股公司,旗下新光人壽管理保戶鉅額保費,本應建立最嚴格的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制度,卻在董事長層級發生如此明顯的利益衝突案件,凸顯董事會監督功能失靈與獨立董事制衡機制形同虛設的嚴重缺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此案表示高度關切,強調將持續督促新光金控強化公司治理,並要求所有金融機構引為借鏡,確實落實利害關係人交易申報與審議機制。金管會官員私下表示,此案若經法院判決確定,相關責任人不僅面臨刑事責任,金管會亦將依《保險法》第149條規定,對其採取撤銷董事或經理人登記、禁止再任金融業負責人等行政處分,甚至可能對新光人壽開罰。
企業治理專家指出,吳東進案並非單一個案,而是台灣家族企業轉型為公眾公司過程中,經常出現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混淆的典型問題。創辦家族往往難以切割個人情感與企業利益,將上市公司資源視為家族資產延伸,這種心態在嚴格監管的金融業尤其危險。專家呼籲,金融機構應建立更獨立的董事會結構,強化獨立董事的選任與職權,並設置有效的吹哨者保護機制,才能從制度面防範類似弊端。
案件後續發展與業界影響
新北地方法院於2026年3月6日上午進行本案準備程序庭,吳東進親自到庭,面對法官詢問時僅簡短表示「瞭解指控,將委由律師答辯」,並未當庭認罪。辯護律師團則主張,傑仕堡有氧園區的開發與營運均經過新光人壽內部合法程序,相關資源使用亦屬商業判斷範圍,並無背信或非常規交易情事,將在後續審理中提出詳細證據與法律意見。
新光金控方面,在吳東進於2024年6月遭搜索後已迅速切割,董事會決議解除其所有職務,並委任外部律師進行內部調查。新光人壽亦向吳東進及其個人公司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並賠償損失,目前民事案件仍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中。市場分析師認為,此次司法案件雖對新光金控短期形象造成衝擊,但若能藉此徹底改革公司治理,長期而言反而有助於提升投資人信心。
保險業界對此案反應兩極。部分業者認為檢方求刑過重,擔心將來高階主管在商業決策上會更加保守,影響企業競爭力;但更多聲音支持司法嚴懲,認為只有建立違法必究的明確訊號,才能重建金融業的誠信基礎。無論如何,吳東進案已成為台灣金融史上指標性的公司治理案件,其最終判決結果將對未來金融監管政策與企業倫理規範產生深遠影響。全案預計將進入密集審理階段,法院已排定每月開庭一次,傳喚相關證人與鑑定人,力求在一年內完成審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