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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北健身教練虐童案被告辯非故意 檢方斥態度惡劣全推潛逃主嫌

零度藍2026-04-26 14:54
4/26 (日)AI
AI 摘要
  • 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對兒少施以身體虐待致重傷者,可加重處罰,本案已達「凌虐」程度,檢方批評被告辯稱「非故意」完全扭曲事實,法官當庭質疑:「將孩童置於路邊任其追車,難道非故意?
  • 台灣近年虐童案年增率達8.
  • 律師補充,類似案件如2023年台北教練虐童案,被告因態度惡劣被判刑5年,本案情節更嚴重(含拖行致重傷),應從重量刑。
  • 新竹縣竹北市一間健身工作室爆發虐童案,負責人葉展皓於庭訊前潛逃出境未到庭,另名葉姓教練當庭道歉卻辯稱「非故意」,引發檢察官強烈譴責。

新竹縣竹北市一間健身工作室爆發虐童案,負責人葉展皓於庭訊前潛逃出境未到庭,另名葉姓教練當庭道歉卻辯稱「非故意」,引發檢察官強烈譴責。檢方指控,2024年間單親母親委託葉展皓與葉姓教練照顧姊弟,兩人竟施以綑綁、毆打及強迫平板支撐體罰,並拍攝影片傳播取樂;9月下旬更將女童綁在樹上毆打,10月凌晨將男童棄置路邊致追車拖行,造成睪丸挫傷及四肢多處擦挫傷。檢方痛批被告犯後態度惡劣,未向家長通報或報警,全推給潛逃主嫌,要求葉姓教練判處有期徒刑6年不得緩刑,鍾姓教練則以共同正犯論處求刑1年6個月。全案將擇期宣判,社會關注兒少保護機制是否失靈。

案件細節與檢方核心指控

檢方詳細揭露虐童過程,2024年間單親母親因工作繁忙,將年幼姊弟託付葉展皓工作室照顧,未料竟遭系統性虐待。葉姓教練與鍾姓教練在工作室內強制孩童進行長時間平板支撐體罰,並拍攝影片傳給他人觀看,內容包含孩童痛苦表情。9月下旬,三人將女童綁縛於山區樹上,徒手毆打其腹部及背部,女童哭喊聲被錄音存證;10月某日凌晨,葉姓教練再駕車載姊姊離去,將男童獨留路邊,男童驚慌追車時抓車門把手,遭車輛拖行致睪丸挫傷及四肢嚴重擦傷,送醫後才曝光。檢方強調,案發關鍵在於被告未履行照護責任,反利用職權施暴,且拖行事件屬「可預見之危險」,非意外。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5條,對兒少施以身體虐待致重傷者,可加重處罰,本案已達「凌虐」程度,檢方批評被告辯稱「非故意」完全扭曲事實,法官當庭質疑:「將孩童置於路邊任其追車,難道非故意?」此類行為嚴重危害兒童身心發展,更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辯護論點與檢方強力反駁

被告辯護律師主張,虐待行為屬單次且短暫,未達「凌虐」定義,且已依兒少法加重處罰,若再以凌虐論罪屬重複評價;鍾姓教練則辯稱僅負責開車,未參與施暴,僅承認過失幫助犯。檢方立即駁斥,通訊紀錄顯示被告以戲謔語氣討論虐童情節,如「拍到小弟哭得超可憐」,顯見毫無同理心;女童綁樹時痛苦表情照片更被當庭出示,證明施暴非偶發。檢方指出,鍾姓教練曾目睹葉姓教練毆打孩童,仍協助開車至山區,依《刑法》共同正犯要件,其行為已構成主犯,「開車即等同協助犯罪」,辯解「不知情」不成立。法官更當庭指出,被告強調「畏懼葉展皓才配合」,卻未試圖阻止,此為逃避責任。檢方進一步強調,兒少保護案件應以「兒童最佳利益」為核心,被告犯後態度惡劣,未向家屬道歉或報警,僅在法庭上辯稱「非故意」,顯見毫無悔意,完全違背《兒童權利公約》精神。台灣近年虐童案年增率達8.3%(2023年內政部統計),本案更凸顯職場監督機制漏洞,教練等職務常因缺乏背景審查而成為犯罪溫床。

家屬主張與判決爭議焦點

家屬律師當庭強調,被告辯詞完全無歉意,從通訊紀錄可見其將虐童視為「娛樂」,如拍攝影片傳閱時稱「小朋友很可愛」,此種態度反映對兒童生命的漠視。鍾姓教練承認曾見葉姓教練毆打孩童,卻仍協助行動,已構成「積極參與」,非僅「過失」。家屬指出,男童拖行事故屬「可預見之危險」,被告明知孩童追車可能受傷仍放任,符合「直接故意」要件,與「意外」無關。檢方建請重判的關鍵在於「犯後態度」,被告潛逃、推卸責任,且未配合調查,與《刑法》第57條「犯罪情節」評估標準相悖。律師補充,類似案件如2023年台北教練虐童案,被告因態度惡劣被判刑5年,本案情節更嚴重(含拖行致重傷),應從重量刑。此外,兒少法雖加重處罰,但司法實務常因「非故意」辯解而減輕判決,檢方要求排除此類漏洞,強化對施暴者的嚇阻效果。家屬呼籲,除法律制裁外,應推動教練業界強制背景調查及定期兒少保護培訓,避免類似事件再發生。